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98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蕭銘鴻 被告豊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至虔 被告 梁善文
梁皓惇 梁善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豊圳有限公司(下稱豊圳公司)、梁善文、梁善壬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豊圳公司於民國102年2月1日邀同被告梁善文、梁皓惇、梁善壬(下稱梁善文等3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5筆,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如附表所示,利息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4.5%、4.5%、3.5%、0.993%、0.993%計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詎豊圳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屏院執行處)拍賣豊圳公司抵押物,原告部分受償後,尚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梁善文、梁善壬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梁善文則以書狀陳稱:原告就系爭借款已於屏院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字第38
95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104年執行事件)中獲得清償,並經發還分配金額,原告再為起訴,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梁皓惇則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屏院執行處104年9月22日函文暨103年度司執字第30279號分配表、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42頁),為梁皓惇所不爭執;梁善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至梁善文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原告不爭執之分配結果彙總表佐證(見本院卷第58頁),惟原告需取得執行名義始得領取上開分配款項等節,亦有原告提出之105年3月20日屏東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可佐(本院卷第67頁)。足認原告就系爭借款尚未於系爭104年執行事件中完全受償,是梁善文所為前開辯解,自無可採。又本院就原告主張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約定及還款情況等節調查,認與原告所提上開證據相符,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豊圳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梁善文等3人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翔彬附表:
┌──┬─────┬─────┬─────┬─────────────┬─────┬─────┐│編號│積欠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借款金額│借款期間│├──┼─────┼─────┼─────┼─────────────┼─────┼─────┤│1│102,366元│自104年6│年利率5.88│自10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3,500,000│101年12月││││月3日起至│%│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元│22日至104││││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年12月22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43,871元│自104年6│年利率5.88│自10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1,500,000│101年12月││││月3日起至│%│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元│22日至104││││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年12月22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875,744元│自104年6│年利率4.88│自10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7,800,000│101年11月││││月3日起至│%│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元│27日至106││││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年11月27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846,705元│自104年6│年利率3.88│自10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7,000,000│103年1月││││月3日起至│%│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元│21日至103││││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年11月20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364,010元│自104年6│年利率3.88│自10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3,000,000│103年1月││││月3日起至│%│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元│21日至103││││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年11月20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