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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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陳明雄 上列原告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為此,本院前於111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正,惟原告僅繳納裁判費,並未就其他訴訟必要資料一併補正,本院乃再次裁定命原告補正,倘原告屆時仍未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請原告注意,不能放任不管。
二、首先原告所列之被告,並非行政訴訟法上之機關,請原告先確認要告哪一個機關,重新寫狀子給法院。
三、再者,原告本件訴訟之目的,若是係不服屏東縣政府105年6月20日屏府社助字第10519439500號函所為處分,則原告應該提出對上開處分之申復資料、訴願決定書到院,讓法院確認原告是否有遵守程序;倘若係希望請求金錢,請寫明向何機關請求多少錢,理由及法律基礎為何?
四、原告必須補正上開資料,法院才有東西可以審理,不能放任不管,否則時間到法院會駁回起訴,已經繳納之裁判費也無法要回。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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