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被告彭育豪指定辯護人王丕衍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彭育豪於民國111年12月1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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