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2號上訴人即被告圓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夢芝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博凱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4,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訴訟代理人一併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