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59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11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8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有關被告家庭成員之景況及經濟能力,亦非減輕罪刑之法定事由,是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