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法寶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法寶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內漏列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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