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陳俊銘
翁淑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 楊金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可得分配金額為1,198,02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8,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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