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鴻彬 以上上訴人與 呂金山 等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52,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6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具狀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