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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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8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61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詳後)所示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即在檢警機關尚未發覺本件施用海洛因行為前,主動向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員警自首本件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接受裁判(本件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尚無自首規定之適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在檢警機關尚未發覺本件施用海洛因行為前,即主動向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員警自首該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接受裁判,有被告於98年2月20日晚間7時50分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查(見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98年3月19日南縣井警偵字第0981000116號卷第1至4頁),被告顯係對於該未經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足見被告因知悉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不法,內心悔悟而願接受刑事制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其本件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減輕其刑,先加後減輕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又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毒偵字第2615號被告甲○○(年籍資料省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0年3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後甲○○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確定,於96年10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2月19日,在臺南市○○路某公園之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甲○○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2月19日,在臺南縣玉井鄉玉田村209之28號旁之工寮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2月20日晚上7時許,在臺南縣玉井鄉玉田村豐里橋附近,甲○○因另涉毒品案件遭通緝而經警查獲,警方經甲○○之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暨待證事實:
(一)被告甲○○於警詢之自白,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
(二)被告於偵訊之自白,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事實。
(三)卷附尿液送驗對照表、長榮大學確認報告,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綜上所述,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再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檢察官江孟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士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