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代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被上訴人丁○○
甲○○乙○○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更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者,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丁○○、甲○○、乙○○、丙○○被訴加重竊盜一案,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亦認為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認為檢察官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即無合法之刑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邵燕玲法官吳昆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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