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張月 被告 林愈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47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年度審簡字第13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