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千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千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洪千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
104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6年7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④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①、②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01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③、④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00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
1年合併執行。受刑人於104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7年6月16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4月2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64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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