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倍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第3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
3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99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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