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乙○○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肆拾玖萬柒仟陸佰元(計算式如下:2,350萬+3,912萬-3,212萬2,400=3,049萬7,
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