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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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95號
原告 屈孟儐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