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上玄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秀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5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上玄金屬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97年1月10日│37,500元│0000000│││1│司法定代理人廖季│尾分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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