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再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即告訴人乙○○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竊佔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三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係為受判決人甲○○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而聲請人乙○○則為告訴人,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違背程序,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郭玫利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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