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01號聲請人即原告 彭耀華 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堃展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20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雖於民國105年4月16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一事,惟本院於101年12月7日已就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之負擔為聲請人全部敗訴之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情事,是聲請人為前開聲請補充判決,自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