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債務人 陳玉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
一、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及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請聲請人提出詳實可行之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三、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聲請人之父母 陳茂榮 及 余芙蓉 ,是否已領有退休金、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影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2年1月起迄105年5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五、聲請人、聲請人之父母陳茂榮及余芙蓉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應據實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保單準備金為有價值之財產,上開保單如有準備金,本院將要求將保單解約,以準備金加入更生方案中。如不願解約,須提出相等之現金。基金、股票亦同。聲請人可否接受?如不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
七、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9千元(視情形多退少補),且不可分期繳納。聲請人有無能力預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