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聲請人 黃進昆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派出所更正受理案件登記表遺失物品欄所載之價值(即本票票面金額),並增列發票人、發票日期、到期日期,並提出更正後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