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煒翔林師明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件:
1.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2.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債務人曾與銀行公會協商成立,請說明何時曾成立協商?協商條件內容?毀諾原因、時間,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並應提供債務協商成立相關資料、毀諾當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
3.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地址、法定代理人及每月薪資明細(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如係直接入帳戶,應提出該薪資帳戶存摺,並依目前薪資收入計算說明所能提出之更生方案。
4.聲請人自承與 林金城 共同經營一翔通信社,請釋明聲請人經營上開獨資商號之起迄時間。又聲請人係於本件更生聲請前五年間(民國99年5月4日至105年5月4日)從事上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據實說明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與林金城如何分配營業所得,併請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計帳資料、成本收據、營利事業登記證明等),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倘上開商號已歇業,亦請提出相關資料過院參辦,應據實說明,如經查有不實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5.依聲請人所列99年至104年8月薪資收入每月僅30,000元,惟必要支出包含房租、水電費、伙食費、扶養費等等每月合計高達64,992元,以聲請人所列上開收入如何支應上開支出?聲請人所列收入金額恐有不實?或是尚有其他收入可供支出?或支出虛列?請聲請人詳實說明並提出資料釋明。
6.應提出聲請人配偶 朱羚鈊 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應提出朱羚鈊全部扶養義務人(朱羚鈊之父母及兄弟姊妹)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7.聲請人聲請狀記載居所地在臺南市台南市○○區○○000巷00弄0○0號,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標的為「租賃房屋標示:座落於台南市○○區○○000巷00弄0○0號之鋼筋水泥建築洋式樓房,1之2號房。出租部份:前開房屋之3樓房間其中一間。」,惟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區○○里○○鄰○○街○○號6樓」,另長子戶籍亦在高雄,請說明聲請人實際主要生活地點及經濟活動在何處?並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若干?
8.聲請人之配偶自94年間戶籍即均在新北市,與聲請人所生育之次子及三子戶籍亦均在新北市,請說明該三人實際居住處所在何處?有無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並應提出實際有支付扶養費之證明資料。
9.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10.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5月4日起至105年5月4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2.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配偶朱羚鈊及未成年子女 林禹澔
林秉頡朱辰茂 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3.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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