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22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俊誠 相對人即被告 洪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42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