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聖忠
(送達代收人 薛進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2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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