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文明
王秋珠 王建中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系爭借貸之法律關係,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張桂美~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