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王芮蓁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2萬3200元,應徵裁判
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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