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九七號
上訴人世雅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正忠 律師被上訴人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