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瓊惠 保證人 連羿樺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張順榮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瓊惠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除債權人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外,其餘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已過半數,並占總債權額比例56.18%,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函、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現從事零件加工、環保回收之工作,且觀其所提上開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新台幣(下同)518,400元、清償總比例28.84%,並由其子連羿樺提出卷附切結書且於民國101年7月13日以民事陳報狀表示同意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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