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亞德光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聯宏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陳玉完法官簡清忠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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