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光展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吳麗女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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