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翁寶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永隆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吳麗女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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