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銘桐 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八號、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三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吳麗女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M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