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小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竹小字第18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
現應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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