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09,5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