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69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8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上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另以105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邱育佩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