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告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寺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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