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3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91號、第70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捌陸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參支、生理食鹽水參瓶、分裝罐貳瓶、分裝袋壹批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8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2月25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9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再與於89年間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32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之刑期,入監接續執行,於95年3月23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同年12月20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猶不知悛悔,除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不斷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外,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濫用藥物取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合計淨重0.86公克,空
包裝總重0.4公克)、注射針筒3支、生理食鹽水3瓶、分裝罐2瓶、分裝袋1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之毒品及扣案物│主文││號│││││├─┼─────┼───────┼──────────┼─────────┤│1│97年1月28│桃園縣 楊梅鎮瑞 │甲○○分別以針筒注射│甲○○施用第一級毒│││日中午12時│溪某處│之方式及以玻璃球燒烤│品,累犯,處有期徒│││許││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驗餘合計淨重零點捌│││││嗣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陸公克,空包裝總重│││││許,在桃園縣楊梅鎮瑞│零點肆公克)均沒收│││││溪某處為警查獲,並扣│銷燬之,注射針筒壹│││││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支沒收;又施用第二│││││包(驗餘合計淨重0.86│級毒品,累犯,處有│││││公克,空包裝總重0.4│期徒刑伍月。│││││公克)及甲○○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2│97年1月29│桃園縣楊梅鎮瑞│甲○○分別以針筒注射│甲○○施用第一級毒│││日凌晨12時│溪路某處│之方式及以玻璃球燒烤│品,累犯,處有期徒│││許││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針筒貳支、生理食鹽│││││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水參瓶、分裝罐貳瓶│││││嗣為警於翌(30)日上│、分裝袋壹批均沒收│││││午5時5分許,在桃園│;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縣○○鎮○○路○○巷12│,累犯,處有期徒刑│││││6號5樓為警查獲,並│伍月。│││││扣得甲○○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2支、生理食││││││鹽水3瓶、分裝罐2瓶││││││、分裝袋1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