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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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