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張瑜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尼基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2,
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64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