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72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文娟

債務人 李彥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