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小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伍仟壹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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