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交簡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速偵字第314號),本院於民國97年5月9日所為簡易判決(97
年度彰交簡字第261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 洪守睿 」應更正為「
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記載誤載為洪守
睿,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本庭(彰化縣○○鎮○○路○段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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