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67號原告林口陽光社區美滿家園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劉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違反消防法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惟按起訴,如為普通訴訟程序,按件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起訴裁判費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就新北市政府104年7月22日新北府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及內政部104年10月27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不服,而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本件原處分之罰鍰數額既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本件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本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