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058號債權人 吳孟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順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住所或居所。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與附件明細總表不符),並釋明其請求之依據與計算方式。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五、提出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102年度重上訴字第112號民事判決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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