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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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清理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16號上訴人 黃嘉勝 上列當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給付清理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5,009,68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2,132元未據繳納;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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