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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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057號債權人 劉文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典晏 、 潘威志 、 陳秋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來狀所列陳秋宏係債權人或債務人併請敘明。
二、釋明債務人潘威志須負擔本件債務之具體原因事實(依來狀所載其係委託人而非車主)。
三、釋明本件得請求新台幣360,000元之法律依據及計算方式(依狀附調解書影本所載,債務人賠付予案外人之金額,僅新台幣250,000元,何以得於本件請求新台幣360,00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