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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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67號原告林口陽光社區美滿家園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李振堂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許伶 因訴訟代理人 蔡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明翊 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105年4月14日辯論終結,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3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代表人及被告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