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056號聲請人 蔡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信一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賴信一之存證信函,該存證信函經郵局以「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經查,本件相對人賴信一自民國104年1月27日後設籍於臺中市○里區○○路○○○巷○弄○○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非無法送達。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