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管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 梁世宗 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債務人梁世宗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將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滿期金給付受益人 呂滿乙 事提起訴訟,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聲請人到庭次數、閱卷次數、所提出狀紙及陳述之內容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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