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被告 鄭羽芳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00
5號、99年度偵字第30984號、99年度偵字第30985號、100年度偵字第4741號),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謝明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以及所載被告鄭羽芳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謝明宏及鄭羽芳之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郁融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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