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044號聲請人 曾綉雯
郭俊志 郭衣芳 郭又萍 郭錦霖 郭乃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郭錦霖地址部分關於「彰化市○○路○○○巷2之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市○○路○○○巷○號之2」。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